(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訂,2022年12月12日通過)
總 則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爲主體,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民營經濟的助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服務興會、改革強會,以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爲主題,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爲目標,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衆性,堅決防止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傾向,全面推進工商聯工作法治化,不斷增強凝聚力、執行力、影響力;充分發揮在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建設中的引導作用,在民營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服務作用,積極投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而團結奮鬥。
工商聯黨組發揮領導作用,確保工商聯工作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加強對工商聯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工商聯主席工作,發揮黨外幹部作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工商聯機關幹部;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健全領導機制,完善管理機構,協調各方力量;支持和配合做好民營企業和各類商會黨組織組建工作,推動成立行業性或者區域性黨組織。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根本活動准則,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傳教育,持续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傳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弘扬企业家精神,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導民營經濟人士自覺把自身發展與國家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爲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進,自覺投身光彩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三)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引導民營經濟人士重視企業黨建工作,在企業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爲其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參政議政。
(一)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參與制定並推動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推動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二)深入了解民營經濟人士的意願和要求,暢通和規範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及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三)引導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幫助其提高議政建言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爲民營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標准、信用、合規等方面服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引導民營企業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加強自主創新,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推動國民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與國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的聯系,拓展國際合作,深化民間外交,爲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走出去”提供服務。
(三)組織民營企業參與實施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等國家戰略,投身“萬企興萬村”行動,爲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四条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促進所屬商會改革發展,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推動建立完善現代商會制度,提升商會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三)加強所屬商會建設,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
第五条 培育和建设高素质的民营经济人士队伍。
(一)按照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參政議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依托商會發展壯大會員隊伍,指導商會加強會員思想政治工作。
(三)聯系服務廣大民營經濟人士,推動工商聯組織和工作在民營經濟領域全面有效覆蓋。
(四)注重對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的教育培養,引導他們繼承和發揚聽黨話、跟黨走的光榮傳統。
第六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系立法、健全勞動標准體系和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民營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系,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堅持就業優先,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条 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一)开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强民营经济人士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弘扬诚信文化和清廉文化,参与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引導民營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建設“法治民企”。推動依法規範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促進公平競爭。
(三)推動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民營經濟人士權益,促進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支持商會參與涉企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八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经营和保护。
第二章 组 织
第一节 全国及地方组织
第九条 工商联设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级及以下工商联为地方组织。
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系。
全國工商聯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又稱地方(總)商會。
第十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選舉執行委員會;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大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二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五)審議通過有關人事事項等。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執行委員會委員(簡稱執行委員)名額分配、産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工商聯章程,執行工商聯各項決議;
(三)发挥參政議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四)熱心工商聯工作,參加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
(五)廣泛聯系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反映其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常務委員名額分配、産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爲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應向主席會議報告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情況,具體述職辦法由同級主席會議制定。
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工商聯黨組書記擔任。
工商聯設秘書長。
縣級工商聯不設常務委員會的,主席會議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第十八条 中国民间商会、地方(总)商会设会长、副会长。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副会长中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同级工商联主席会议,并根据安排向主席会议述职。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一般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条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事项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縣級工商聯屆中調整事項,可由主席會議作出決定,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免去职务处分。
(一)違反本章程,不支持或不參與工商聯工作的;
(二)個人或所在企業存在嚴重失信,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發表不正當言論或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因違法違紀受到處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執行委員身份,嚴重影響工商聯形象的。
執行委員連續18個月不按規定參加同級工商聯的會議和活動、或不接受工商聯分配的任務、或不執行工商聯的決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
在執行委員觸犯刑律等特殊情況下,由主席會議作出處理決定,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追認。
第二十三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建立咨询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鄉鎮、街道商會由所在縣級工商聯作爲業務主管單位,履行所在鄉鎮、街道總商會職能。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商会党组织作用,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政治引导、經濟服務、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开展考察考核,支持所属商会开展会员服务、承接公共服务、参与社會服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相关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三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爲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各類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爲工商聯團體會員,商會會員同時也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二)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民營企業,主要包括:由內地自然人或民營資本獨資、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按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規定,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由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資本在內地依法設立的獨資、控股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等。
(三)民營經濟人士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個人會員。
个人会员面向所有民营经济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會服務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系的有關人士可以申請成爲個人會員;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爲個人會員;原工商業者均爲個人會員。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會員管理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三十二条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
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工商聯決議;
(二)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參加工商聯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五)接受工商聯監督;
(六)辦理工商聯委托的事項。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中止会员权利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强化政治责任,按照既精通统一战线工作又熟悉经济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七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理想信念,築牢思想根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升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二)增強服務意識,樹立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基層導向,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樹立良好作風,堅持“親”而有度、“清”而有爲,密切聯系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
(三)熱愛工商聯事業,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求真務實,掌握科學思維方法,注重增強學習本領、提高專業能力、培育專業精神,認真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衆工作能力、落實推進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奮發有爲,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進工作方式和服務手段,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工商聯工作。
(五)嚴于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联的會徽为以桥梁纽带造型为主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會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